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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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颖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46686.29元(履行方式: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69);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被告盐城市大丰颖泰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3855.5元(履行方式:户名盐城市大丰颖泰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1223869)。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鉴定费1750元,共计2333元(系原告***预交),由***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4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被告盐城市大丰颖泰贸易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各半承担1144.5元(注:被告盐城市大丰颖泰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已计算在判决主文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