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