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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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应领工程款41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