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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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宇洪周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全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宇洪周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25720元,并赔偿原告重庆宇洪周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二、被告重庆全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宇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宇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被告重庆全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