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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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 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2500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