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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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75,8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5,857.6元为计息本金自2018年2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8元,减半收取11,944元,由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