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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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楚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68718元(款交法院); 二、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云南楚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17500元(款交法院); 三、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楚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1318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以311782.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3687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交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0元,由原告云南楚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荣负担904元(已交),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06元(未交,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秀梅 人民陪审员 杨桂芬 人民陪审员 马赛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阮志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