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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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神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华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同时,被上诉人上海神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上诉人上海华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亦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上海华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上海神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96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67.5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神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35元,由上诉人上海华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