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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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遵义市昊骏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张**人民币元92620.49元; 三、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殷**垫付费用18029.99元,支付周**垫付费用18989.17元;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人民币1000元; 五、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六、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七、驳回张**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周**负担39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