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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原告马**位于融水镇“古顶村公路对面”的厂房(即厂房3.5亩、烤房一个、宿舍8间、办公室1间、油炉一台、带锯2台)

停止侵害,并立即返还给原告马**;

二、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支付厂房机械设备租金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计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负担1682元,被告***负担133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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