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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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原告马**位于融水镇“古顶村公路对面”的厂房(即厂房3.5亩、烤房一个、宿舍8间、办公室1间、油炉一台、带锯2台) 停止侵害,并立即返还给原告马**; 二、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支付厂房机械设备租金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计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负担1682元,被告***负担133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