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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中安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及管理费446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0000元、利息及管理费1551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XXXXXXX**得价款,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房产证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XXXXXX**价款,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99.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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