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借款本金42196.95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1805.09元,2021年10月21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邓**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邓**共同负担,该款由邹**、邓**于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收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