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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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货款382221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9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的给付时间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90元,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3545元,由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