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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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焦**与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青阳县网点签订的《商铺经营管理合同》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 二、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青阳县蓉城镇亿达广场商业二幢133铺号网点,并将上述商铺返还给焦**; 三、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焦**截止2021年11月11日的商铺租金52139.5元及占用商铺期间的使用费(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从2021年11月12日起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日194.5元支付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和占有使用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