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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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凤冈县腾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劳务款215612.74元; 三、驳回王**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6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45386元,由王**负担31326元,由凤冈县腾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王**负担2680元,由凤冈县腾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