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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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中甲乙双方对谁是甲方业主的理解有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甲方的解释,不认定甲方业主是指甲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甲方)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在《租赁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业主所在地或法人,组织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合同首部主体部分及落款签字盖章等合同条款,并结合合同文义的一般理解,可以得出甲方业主即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一审法院认定甲方业主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并无不当。故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