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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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7)黔01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可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