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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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6088.35元及利息3641.7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