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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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奥特来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洛阳奥特来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 二、被告宁**向原告洛阳奥特来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元。 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洛阳奥特来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