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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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文长食品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