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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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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潢川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支付抚恤金26712元;

二、限被告潢川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第三人余**、余**、余**、余**、余**、余**每人各支付抚恤金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34元,由被告潢川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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