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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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2万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为【被告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1万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1元,由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