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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新密市弘港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问题。原审查明的事实显示,恒泰公司最早于1988年取得采矿许可证。恒泰公司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8年7月19日。弘港源公司前身系新密市双润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为新密市刘寨镇招商引资企业,位于新密市区内。2020年7月31日,包括弘港源公司在内的3家企业向新密市人民政府呈报了《紧急情况汇报》,称恒泰公司采煤造成的地表坍塌已威胁到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2020年8月21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13030采煤工作面停止生产的通知》,只允许13030采煤工作面上、下副项掘进作业,待有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安全评估,确认该矿13030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对4家企业安全生产没有影响,并经该局批准后,该矿13030采煤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2020年9月4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同意恒泰公司13030采煤工作面自9月5日恢复生产。新密市政府委托的河南安之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依据矿井提供的13030工作面及地面厂房相对位置图,弘港源公司主厂区处在13030工作面采空区上方。

恒泰公司主张弘港源公司违法设立在恒泰公司矿区内,要求其停止侵权,限期拆除或搬迁采矿区内的不动产建筑物等,并赔偿停工损失。本案恒泰公司持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合法采矿权。弘港源公司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该公司系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相符性认定表》显示弘港源公司项目用地初步认定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因此,弘港源公司建筑物是否构成压覆,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认定。且恒泰公司取得采矿权与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对弘港源公司项目用地进行认定的行为,均系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作出,双方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且恒泰公司主张停产的损失系新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13030采煤工作面停止生产的通知》导致,原审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并无不当。综上,恒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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