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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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光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紫光公司是否已履行交货义务的认定。紫光公司提交顺达公司保管员尚利红出具的“物资送货明细及入库通知单”八份,用以证明紫光公司已向顺达公司供应价款1084020元的货物,顺达公司不予认可。紫光公司提供单据并非原始单据,在无法认定单据形成时间,且通知单注明“不作为入库依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紫光公司仅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其已履行供货义务,证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紫光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视频真实性无法认定,内容亦无法推翻原审认定事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紫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