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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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三门晓施钢结构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魏某4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9147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魏某4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40138.35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魏某4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93656.15元,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4元,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2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