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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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2184.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3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