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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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借款本金2199932.69元、利息97661.1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 二、被告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付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连**、刘**、刘**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连**、刘**、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许**、连**、刘**、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