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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
山东颐和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天津海顺印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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