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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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君玛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所欠借款本金46929.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截止2018年8月20日止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176.26元以及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46929.76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有权对被告沈阳君玛防护服装有限公司抵押于原告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登记编号为辽A×××**)享有优先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辽010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之尾页]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