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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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