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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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栋盛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栋盛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计8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81元,合计1632元,由原告嘉兴市栋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