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市中心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理赔款54,372.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126,19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2.00元,由被告***负担3,89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72.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