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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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周**、蔡**、李*、周*名下银行存款473,645.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88元,暂由申请人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