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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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青岛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4459.25元,及以102445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前述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0元,由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青岛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020元,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