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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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974.99元。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原告***承担31元,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