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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运费759713.25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运费759713.25元及违约金的判项,并改判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运费753035.5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上诉人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59713.25元及违约金;2.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59713.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971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2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二、驳回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87.61元、财产保全费4307.61元,均由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友亮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宋英、苏兰玉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职证明拟共同证明汤友良本身为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担任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运费金额问题,因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将其主张的运费金额变更为753035.5元,且该金额与相应的聊天记录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运费金额应为753035.5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59713.25元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从现有证据可知,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相同,两家公司使用的企业邮箱、对外预留的联系电话为同一电话,且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派员工担任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两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混同为由,要求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5303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303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2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

三、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87.61元、财产保全费4307.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7.13元,均由深圳市创元佳益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21392.35元,由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广州市冠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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