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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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9,955.76元、误工费27,035.25元、护理费7,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91元,合计57,997.0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246.5元、检查费6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2,250元,合计27,303.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500元、复印费24元,合计2,5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42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承担425元,被告娄来金承担9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