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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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精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精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精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