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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鑫达汽创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一批价值1449620.55元的货物,货到验收合格90日后支付全部货款,如发生纠纷,由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8日、12日、13日将价值1449620.55元的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且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将907166.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3月25日将1108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5月14日将431574元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告珠海广通洛阳分公司。但至今被告珠海广通洛阳分公司仅支付156053.6元,仍欠付货款1293566.95元。2020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珠海广通洛阳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付款,其仍未支付,另被告珠海广通洛阳分公司系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293566.95元货款及滞纳金(自2020年4月14日起以1293566.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并非案涉《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其与被申请人郑州鑫达汽创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郑州鑫达汽创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能约束申请人,本案应,本案应依法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甲方)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产品,并对产品名称、型号、货号、数量、单价及含税总价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了争议解决:凡产生于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因本案。因本案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高新区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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