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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15500.85元、利息10531.6元,合计26032.45元。自2021年6月20日起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等费用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邵**承担225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承担72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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