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投资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标准计付); 二、由被告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原告黄**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原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低于20100万元应收账款质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由被告保山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