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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432939.5元; 二、原告***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专业交易市场中心X区工程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84元,由原告***负担267072元,被告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74112元。鉴定费1641500元,由原告***负担820750元,被告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82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庞 博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幸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