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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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恒宇工贸有限公司 成都中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