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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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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理赔款68014.04元。

二、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保险费5570.10元。

三、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违约金22075.24元(实欠代偿款、保险费之和的30%即73584.14元×30%为22075.24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诉讼保全费1105元,合计2425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0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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