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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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金秋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按时向其支付完毕货款,现原告金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秋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2.68元(原告已预交2,662.68元),由原告金秋公司负担,本院退还金秋公司2,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