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其他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市坤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于1993年3月15日向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由三门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与三门峡市公用事业处组建,注册资金138万元。

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于1996年4月4日向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将注册资本由138万元增加为330万元,由三门峡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又于1998年1月19日经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任命刘现担任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因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检验,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三工商处字(2004)第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

又查明,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三政办[1996]038号)记载:三门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更名为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后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文[2009]132号)记载:组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乡建设管理职责划入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

鼓楼法院认为,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由三门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与三门峡市公用事业处组建设立,三门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与三门峡市公用事业处属于设立公司的主管部门,三门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更名为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公司在经营中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无偿接收其财产,后因组建三门峡住建局,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将职能移交给三门峡住建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坤源公司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河南省三门峡住建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一、变更河南省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河南省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1998)鼓法经初字第03号经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

三门峡住建局复议称:一、其既不是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主管部门,更没有无偿接收其财产,依法不应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更不应当承担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不但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时效,也超过了三年的的诉讼时效,更是超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本案依法不应当恢复执行。三、鼓楼法院裁定未查明事实、未经听证情况下直接裁定变更被,程序违法。四、坤源公司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该公司是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并非由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改制而来,企业是否存在承继关系,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不应以文件为准。鼓楼法院将原申请执行人由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变更为坤源公司缺乏依据。综上,请求撤销鼓楼法院(2021)豫0204执恢19号之三执行裁定。

复议期间三门峡住建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三建字【2000】第110号文件。证明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2、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工商档案,证明其办公场所及法定代表人为刘现;3、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及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工商档案,证明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之间在人员、办公场所、施工资质均存在承继关系。4、坤源公司工商信息和鼓楼区经贸委文件,证明坤源公司是新设立公司,非改制公司,二者不存在承继关系。综上,请求撤销鼓楼法院(2021)豫0204执恢19号执三号执行裁定。坤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坤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该公司是由三门峡市原市建委投资的企业,2000年公司仍有净资产331万元,公司被吊销后迄今未清算;2、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明该公司是自然人设立的公司,与原来的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没有任何的承继关系。3、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注销档案,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改制方案,开封市鼓楼区经贸委员会文件,证明坤源公司接受原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的债权债务。三门峡住建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来的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具有承继关系,坤源公司与原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没有承继关系。

鼓楼法院随卷移送的在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调取的政府文件及查询原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工商材料。三门峡住建局、坤源公司均对鼓楼法院的调查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三门峡住建局认为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来的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办公地点相同,法定代表人同一个人,证明了二者的承继关系。坤源公司认为文件证明了三门峡住建局与原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有承继关系,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没有清算注销,与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承继关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鼓楼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993年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成立,资产来源为划拨,经济性质为全民,主管部门为三门峡市公用事业处,办公场所为原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四楼。2004年,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三工商处字(2004)第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材料显示,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前的年检报告中其资产总额为853万元,负债522万元,净资产331万元。

1996年6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三政办[1996]038号)记载:三门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更名为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撤销三门峡市公用事业处,职能交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12月《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文[2009]132号)记载:组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乡建设管理职责划入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

2000年3月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为9个自然人,办公场所为原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四楼。2000年3月8日,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委下岗职工何顺芳、卫秀群等九人所办,无偿使用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四楼三间房屋。2000年3月,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同意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资质证书到2022年6月底。2000年6月21日,《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总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复》(三建字[2000]第110号)记载:同意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1989年成立,属于鼓楼区区属集体企业。2003年10月,《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太阳能电池厂等8家企业申请进行改制的请示”的批复》[鼓政(2003)25号]记载:鼓楼区人民政府同意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的改制请示。2004年5月,《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股份制改制方案请示的批复》[鼓政(2004)21号]记载:同意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股份制改制方案。2004年9月,《鼓楼区经贸委关于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股份制改制方案的通知》[鼓经发(2004)14号]记载:同意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改制为坤源公司,由坤源公司接收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同时接收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的全部在职及退休职工。2005年3月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被注销。

本院认为,三门峡住建局称其既不是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主管部门,更没有无偿接收其财产,依法不应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出具的材料显示,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主管部门三门峡市公用事业处被撤销后,其职能交由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行使,后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被撤,其职责划入三门峡住建局。而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作为全民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清理注销。并且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办公场所及施工资质,均由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交由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故三门峡住建局作为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职责的承继单位,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三门峡住建局该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门峡住建局以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之间在人员、办公场所、施工资质均存在相同为由,认为二者存在承继关系。从二者工商档案显示,首先,二者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为全民企业,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施工资质是三门峡市建设委员让其无偿使用,二者之间在人员、办公场所、施工资质均存在相同之处,但不能说明二者有承继关系。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虽曾下文同意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但有出具证明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9位下岗职工设立,二者相互矛盾。同时,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并未清算注销,仍为名存实亡状态。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债权债务,故三门峡住建局称三门峡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政工程总公司存在承继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门峡住建局称坤源公司与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及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股份制改制方案等材料,均证明坤源公司是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改制而来,坤源公司接收了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同时接收开封市建筑设备公司的全部在职及退休职工,二者具有承继关系,坤源公司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三门峡住建局称坤源公司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的理由不能材料,本院不予支持。鼓楼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4执恢19号之三执行裁定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2-0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