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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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8)冀86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被上诉人石家庄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0824.25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石家庄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共计2335由,由上诉人***、***连负担1634.5元。由被上诉人石家庄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