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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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为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上诉人尚欠部分混凝土款为由,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给付货款、违约金、利息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按照双方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履行地亦在沈阳市浑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所支付的款项中未包含上述合同的价款,故本案不宜依据上述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