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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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各种损失452738.17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万元,余款为442738.17元。 以上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