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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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7632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